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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佩戴口罩行动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2-11-25 15:20
  • 来源: 华体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作者:华体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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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最实用的措施。为进一步筑牢疫情防控全民防线,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在全市实施规范佩戴口罩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在华体网域内工作、生活、学习、出差、旅行、探亲的所有人员,全部纳入规范佩戴口罩行动范围。

二、目标要求

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群,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佩戴口罩的岗位对象和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人群,务必做到应戴尽戴、凡进必戴、规范佩戴。

(一)应戴尽戴

1.从事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人员。一是境外冷冻食品加工、贮存、装卸、运输等岗位人员;二是接触工业企业进口物品、商超进口商品、专业市场进口商品、国际邮件快递从业人员。

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

3.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包括司乘人员、安检人员、售货员、售票员、警察、厨师、美容美发师、理疗师、按摩师、酒店和餐馆从业人员、快递员、货物配送员、门卫、保安、保洁等。

4.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佩戴口罩的重点职业人群和岗位人员等。

(二)凡进必戴

市民在进入以下场所或者处于如下情形时,必须佩戴口罩:

处于商场、超市、电影院、宾馆、车站等室内人员密集的场所时;

乘坐厢式电梯,以及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时;

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室外场所,与他人难以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时;

参加节庆庆典、展销促销、婚丧嫁娶等聚集性活动时;

处于非人员聚集但空间密闭的室内公共场所时;

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在医院就诊陪护、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时必戴口罩;

在疫苗接种点、核酸检测点排队等候时;

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年老体弱者、慢性疾病患者外出时。

其他应当佩戴口罩情形。

(三)规范佩戴

1.合理选用口罩类型。各类岗位和职业人员要根据岗位性质选用口罩。公众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工作期间全程佩戴KN95等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一般接触人员须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接触潜在污染物人员须全程佩戴KN95等颗粒物防护口罩,接触病人或感染者岗位工作人员须全程佩戴医用防护口罩。

2.正确佩戴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戴口罩期间如出现憋闷、气短等不适,应立即前往空旷通风处摘除口罩。

3.及时更换口罩。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在跨地区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医院等环境使用过的口罩不建议重复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把实施规范佩戴口罩行动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工作,结合疫情防控需要,保质保量做好口罩采购储备,要履行舆论宣传引导责任,用活用好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客户端、抖音等新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形式,重点对佩戴口罩重要性、如何科学佩戴口罩等内容开展全覆盖宣传,引导群众自觉落实戴口罩、测温、扫码等防控措施。

(二)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把经营主体落实“规范佩戴口罩”行动情况作为监管重要内容,指导经营主体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口罩,定期开展巡查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紧抓好重点场所、特殊职业人群佩戴口罩工作。对由于不佩戴口罩,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类公共场所、经营性场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指派专人对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开展监督提醒,对未佩戴口罩人员及时进行劝阻和免费发放口罩。要根据场所疫情防控需要,为员工配发符合规定口罩,加强日常教育管理,严格督促员工科学佩戴口罩。

(四)广大市民要切实履行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责任。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守防疫规定,把规范佩戴口罩当成一种责任,作为防感染第一道防线,当成日常生活的习惯,切实做到应戴必戴、应戴尽戴。

(五)所有公职人员要切实履行示范带头责任。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要以身作则,带头自觉规范佩戴口罩,并督促身边人员和家属规范佩戴口罩。结合参加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主动当好“口罩行动”宣传员、巡查员、劝导员。

华体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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